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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9-03-14
25
问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转化为抢劫罪,此即转化型抢劫。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但是,肖某的抢劫行为,相对于丁而言,系实行过限,丁无需对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需承担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即可,而且是教唆既遂。虽然丁与肖某的罪名各自不同,但二人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外,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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