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定程序补选一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到代表450人,实到代表448人,唯一的代表候选人是丁某。经举手表决,丁某获得225票当选。 问题:(1)丁某作为唯一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admin2019-11-12  33

问题 2013年,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定程序补选一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到代表450人,实到代表448人,唯一的代表候选人是丁某。经举手表决,丁某获得225票当选。
    问题:(1)丁某作为唯一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2)丁某当选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合法。 我国《选举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本题中,需要补选一名省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是一人,所以丁某作为唯一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合法。 (2)无效。 我国《选举法》第44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本题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到代表450人,丁某应至少获得226票方可当选,但其只获得225票,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因此其当选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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