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组成。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

admin2017-12-13  29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组成。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案例一:2009年11月3日开始至2011年4月,刘某就职于印西诃公司(EXH Design),担任公司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师;2014年9月和10月,刘某向他人发送的华祺公司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印西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46幅照片。印西诃公司认为刘某窃取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设计项目的实景照片并向华祺公司提供,二者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印西诃公司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和华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刘某辩称,其发送的邮件为个人简历,引用照片系介绍其设计的项目,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合理使用要求引用的量是适度的,且引用的作品来源明确,不能损害作者的其他合法利益。刘某发送照片的目的在于展示自己的设计成果,但其选用作品的数量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幅度。另照片上虽标注了“EXHDesign”,但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并不能认为这是对涉案照片著作权作者姓名的署名,故刘某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周某对涉案37幅关于江苏盐城相关旅游景点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耳游网是一家旅游资讯网站,为旅游者、旅行社提供语音导游、景点信息等服务,包括国内景点、国外景点、景点分类、旅游线路等栏目。2014年3月18日,周某发现耳游网上在盐城相关旅游景点中有上述37幅摄影作品,遂以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上海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图片均由网站会员上传,并非被告提供,被告在网站上的《用户协议》及网站上传页面中均明确提示用户应确保所上传内容不侵权,故被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耳游网上使用原告的37幅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即使被告是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三:留着一把漂亮的黑胡子,倒骑一只俏皮的小毛驴,时不时戏弄一下贪婪的财主和愚蠢的国王……自1979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美影厂”)出品的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播出后,“阿凡提”倒骑毛驴的形象就成为一代人心中的经典。但是,长期以来,美影厂与“阿凡提”木偶形象创作者曲建方各自利用“阿凡提”美术形象从事商业活动,这一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也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直到2013年,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最终爆发矛盾。美影厂将曲建方与电子出版社告上法庭,认为由曲建方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两本书侵犯其著作权,索赔20万元。曲建方随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阿凡提”“巴依老爷”及“小毛驴”等美术形象的著作权。
    2015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长期以来以实际行为达成了“涉案作品双方均有权支配"的默契,从而形成了事实契约关系,因此“阿凡提”等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美影厂和曲建方共同享有。经审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2016年,一篇有关武钢一个普通钢铁家庭命运的报道“刷爆”互联网。然而,刊登该文的自媒体却倍感失落,究其原因,“众多全国知名新闻平台和媒体网站,都是直接抄袭式转载,绝大部分没有联系过我们获取授权,甚至转载也不屑于注明出处和作者来源。”
    “抄无可抄,新闻已死”,报道作者的八字感喟,交织着伤心与失望。历时三月、五易其稿,“整个过程耗费的时间与心力,自不待言",这篇报道被无数网站转载,确是对稿件、对作者的最好褒奖。然而,不署名、不注明出处,也不支付稿酬,这种未经授权的“三不”转载,与窃贼何异?作者痛晒手记,直陈心曲,未必是博同情,索要稿酬,或向转载者宣战,却提出了一个令人沉重而不安的议题:像饕餮一样直接无偿抓取和抄袭优质新闻内容,变成自己的用户流量,再去换取巨额的广告收入,这种模式真的可以一直持续下去吗?
    原创不易,每一篇高质量的新闻报道,都凝结着记者的汗水,是记者走了无数采访的路才写出来的,甚至是冒着生命风险“换”来的。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叭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网络转载,一要获得授权,二要付钱,谁使用谁付费,本是最起码的版权常识,却被异化为“我转载,不付费”。
    “原创是用心血浇灌的花、用情感酿造的蜜。抄袭可耻,剽窃可恶,模仿可怜,复制可悲,创新可贵,原创可敬。”2016年的“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尊重原创。诚然,崇尚创新,须从尊重原创开始。但是,一些网络媒体没有版权意识,甚至店大欺客,居高临下,认为转载你的作品是对你的抬举,帮你扬名,替你扩大影响,你感谢还来不及,提条件、讨价还价太不识抬举。还有一些网络媒体一边从传统媒体中汲取营养,大啖免费午餐,一边宣判传统媒体的死刑,嘲笑传统媒体“末日来临”。
    而原创者往往面临着维权成本高的尴尬,甚至陷入“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困境。有律师告知报道作者:“这个著作权维权成功,大概也就能赢个几千块钱。你还要先去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得几千块,还得支付律师费几千块。”因程序繁杂、耗时耗力,一些作者被侵权后只能忍气吞声,选择沉默,这也导致一些网络媒体有恃无恐、得寸进尺,任性地将别人的作品改头换面,掐头去尾,俨然是自家生产。
    要想真正维护原创者的版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时代在不断变化,我们的法律规范也应“与时俱进”,让人们在法律的规矩里成方圆。而且,还应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人们敬而远之,不敢轻易侵权,更不敢轻易挑战法律的底线。
    当前,保护版权、尊重原创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健全,使著作权法更有权威,就需要让侵权者存畏惧、守法者不孤单。当原创受到保护,当作者获得激励,更有品质的内容会源源不断生产出来,互联网世界将因精品迭出而精彩。
    3.2014年6月26日下午,深圳市宣布对K公司版权侵权作出处罚决定:处以2.6亿元罚单。同时,J公司被指“侵权”事件持续发酵,众多的法律和媒体人士称其是“未经允许就运走了版权”。据媒体报道,6月24日,S公司宣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J公司侵犯著作权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
    过去二十年,互联网技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更新,整个世界的步伐也常常追随互联网的节奏。然而,单独依靠互联网技术野蛮生长而忽视法律、伦理规则的发展思路,越来越面临来自其他领域的挑战。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互联网精神本质上体现着深深的“工程师逻辑”和“技术解放视角”。这种逻辑在过去的互联网产业崛起中扮演了核心价值:强调技术的无限可能,技术具备突破一切规矩、打破现有秩序的能力,他们对技术版权的重视远远超过内容版权。这种靠技术生财、靠突破改变的逻辑本来没有问题,但如果只是局限于自身“开放、分享”这样的单一逻辑,且无限扩展、不断“神话”,认为其他领域“开放、分享”也必然合理,“转载别人内容"也是符合“互联网分享精神”的思维,则很容易碰到红线,遭遇其他“逻辑"的反击。
    用户出于各自趣味生产内容,形成无报酬分享是新媒体快速崛起的主要动力之一。但一些优质的、有“干货"的内容凤毛麟角,这类内容基本上都依赖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士,从自身经验、学识、思考、调查中产生。所以,互联网人更需要了解媒体业的思维逻辑——内容生产是投注巨大心血的过程,对内容的版权付费对作者而言不仅仅有着经济价值,更体现新媒体的节操、伦理,体现一个机构对智力成果尊重、专业尊严捍卫方面的价值取向。
    版权人有权放弃收益,但不代表其他人可以替其作出“弃权”决定。技术固然带来信息的解放,但不能以“共享”为名践踏别人的权益。“工程师思维、互联网逻辑”也需要引入“新闻人思维、法律人思维、行业底线思维”。尊重作者的版权,合理付费,应该是不分国度、跨越时代的底线。
    4.一条比较有可读性的微信内容能被转发多少次呢?这个问题恐怕一时很难回答。微信写手王晓磊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王晓磊在网上的名字叫“六神磊磊”。目前,以“六神磊磊读金庸"为名字注册的公众号已经拥有了超过百万的粉丝量。六神磊磊的微信公众号主要以可读性很强的原创文章为主,他会把时下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同金庸笔下的人物结合起来,写成好玩有趣的文章放到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供粉丝们阅读。这个公众号自创办以来,很多文章都受到了粉丝们的好评。在2014年夏天世界杯期间,六神磊磊的一篇《武侠势力版图让你看懂世界杯》的文章,更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疯狂转载。“虽然在自己公众号上的阅读量提示已经超过10万次了,但是究竟还有多少公众号在复制转发这篇文章,然后又会有多少粉丝转发就不知道了。”六神磊磊说。
    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六神磊磊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之前,他曾经模仿金庸、古龙、鲁迅的文字风格,写过一篇关于“爸爸去哪儿”的文章。这篇文章在他的公众号上发表之后,立刻引起了粉丝的好评,大家开始疯狂转载他的文章,阅读量也在不断地飙升。很多企业运营的公众号,也对这篇文章进行了转载,还有不少官方认证的公众号甚至将这篇文章重新包装,以原创的形式发表在自己的公众平台上。对此,六神磊磊认为,自己的原创作品被大家喜欢是件好事,能够让大家转载也表明了粉丝对他创作的认可,不过对于那些认证的公众号大量转载,六神磊磊则保留着自己的看法。“除去认证公众号转载时是否应该注明出处,是否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的问题不说,仅从创作的角度上讲,一味地转载别人的作品,从来没有考虑过进行作品原创,这本身是一种文化偷懒现象。”六神磊磊说。
    类似这样的事情,也有不少微信用户深有感触。赵俊是一名设计师,由于工作的原因,他在微信上订阅了大量和设计有关的“公众号”,他希望通过这些公众号,来了解行业动态,扩宽工作思路,同时他也会把一些比较不错的文章拿到自己的朋友圈中分享。可是,在实际的应用中,赵俊发现,他订阅的公众号发表的文章,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几乎大同小异,一篇文章转来转去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更令他不能忍受的是,他所关注的“某某设计”的公众号中,竟然把一本和设计有关图书的内容每天摘抄一段。赵俊说,“每天阅读这些订阅号已经成为了习惯,不过每天看着这些重复无用的内容特别耽误时间,取消关注吧,又怕错过了有用的讯息。”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很多读者在微信朋友圈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同一个笑话经常在朋友圈中被转了几十次、上百次,最后看得我都厌倦了,但是又不能取消朋友间的关注。”读者洪涛说,“很多实用资讯内容也是如此,大家转来转去都是同样的内容,丝毫没有创意。我希望看到的内容是,朋友们自己创作的,哪怕仅仅是拍一张照片,写几个文字,我也觉得那种内容是真实可爱的。”
    5.2015年5月,国内首宗公众号抄袭案在南山区法院立案。3月中旬,上海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受“花边阅读”和“异见”委托,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涉嫌抄袭的“酿名斋”和“文字撰稿人”。这些原被告都有个共同身份,就是“微信公众号”。
    这起诉讼也是自媒体网站“一道网”的首个公益维权项目。一道网CEO、版权公益维权发起者连清川告诉记者:“一道网通过授权协议,让自媒体人将维权的权利委托给一道网,由一道网来承担维权中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我们希望开个好头。”
    在起诉状中,本次起诉累计索赔金额约2.2万元。朱斌告诉记者:“在确定索赔金额时,我们考虑了作品的类型和创作难度、被告的侵权故意、使用方式和数量等因素。并且参考类似作品的赔偿额,再加上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费和符合政府指导价标准最低标准的律师费。”
    “起诉是必要的反击”,连清川说,“如果抄袭者被起诉只是小概率事件,并且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微信版权侵权的”。
    6.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乎网、财新网、澎湃新闻、三联生活周刊、南方周末、新周刊等多家中文互联网内容平台和媒体在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共同发出“保护原创、尊重版权"的倡议。
    倡议指出,在使用或转载他人作品时,个人和非商业机构要注明原文作者名、原文出处和原文链接;商业机构和组织不仅要注明原文作者名、原文出处和原文链接,还应在转载发表前事先与著作权人沟通,取得使用授权。
    倡议呼吁鼓励作者、用户监督并批评践踏原创、伤害作者的行为,主动向各平台举报侵权作品的网站、账号和机构。这些媒体和原创平台也表示,将在尊重个人作者、用户的意愿和利益基础上,联合专业机构建立服务原创和广大用户的维权和内容授权系统。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等。
    7.2016年3月8日,《钱江晚报》记者就“怎样培养中国人的原创精神”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美术学院院长许江。以下为部分对话内容。
    记者:现在随着网络的发达,高校里的学术腐败现象经常被曝光。对此,您怎么看?
    许江:你说的实际上主要是论文抄袭现象。确实,不仅是高校,随着数字化的日新月异发展,快捷的工具越来越多,经常会出现这种事件。很多资料到网上搜索一下就有了,很多图像广泛传播,有的就会很轻易地被随便使用。但是,作为一个真正的学者,他是不允许有任何这方面现象的,他自己也罢,他的团队也罢,他的学生也罢,都不允许。高校对腐败是决不容忍的,抄袭模仿是绝对不支持、不同意的,因为高校是对创造性的施教。这是人品的问题,是根本价值观的问题。
    记者:从抄袭这种现象看,我们是不是缺少一种原创精神?
    许江:原创精神需要长期培养。开会时,有一个代表说道,我们在互联网上应用得多,但是技术创新比较少,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像德国人的厨房,菜刀有十几把,切洋葱的绝不切肉,切大条的绝不切肥肉;为了吃一根芦笋,发明了一百多种工具。他们是一个善于创造的民族,下了很大功夫,而我们就一把菜刀,什么都切
    我们相信很多看不到的技术,人家相信可以标准化的东西,这个就是民族性的差异。所以,这种特点之下,我们要思考如何培养自己的原创精神、标准体系。
    原创的精神和生活经验、生活方式有着根源的联系。所以我说,中国人很难发明出来马桶盖,因为中国人使用马桶还没多少时间。德国人的厕所马桶上都贴着“请男士蹲下来方便”,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其实,一个好的设计就是一个好生活的提案,而好生活的提案是建立在生活方式的理解和解放之上的。
    三、作答要求
阅读“给定资料1”,概括三个案例所反映的侵权问题及判定结果。
    要求:全面、准确、简明。不超过250字。

选项

答案1.案例一侵权问题:刘某为商业目的使用其原工作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判定结果:作品使用数量超过“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2.案例二侵权问题:伊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旅游网站上使用周某的37幅作品。判定结果:伊游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构成侵权。 3.案例三侵权问题:1979年美影厂出品由曲建方创作的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美影厂与曲建方各自利用“阿凡提”的美术形象从事商业活动,著作权归属模糊。判定结果:著作财产权由单位和作者共同享有,不构成侵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gh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