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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admin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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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5题)
选项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综上所述,该房产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即可根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作为所有权人的蔡永对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故D项正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蔡永的姐姐蔡花在父母去世前就已借用此房屋,可以视为蔡永父母与蔡花之间存在借用合同,蔡永在继承该房屋的同时也继承了该负担。《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因借用合同的履行期限未明确,蔡永可以随时要求蔡花腾退,但应给予蔡花必要的准备时间,故A、C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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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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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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