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或哪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admin2010-06-25  30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或哪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B、宪法
C、国际条约
D、基本法律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法律的修改权由立法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因此,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修改宪法的职权,B项不符合题目要求。C项中的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契约,其修改权由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行使,故C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D项中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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