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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市A区和B区的公安分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外来经商的周某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处以拘留 10天的行政处罚。周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乙市C区,周某当时的经常居住地为甲市D区,在将周某带往B区公安分局拘留所的过程中途经甲市E区。周某欲以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甲市A区和B区的公安分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外来经商的周某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处以拘留 10天的行政处罚。周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乙市C区,周某当时的经常居住地为甲市D区,在将周某带往B区公安分局拘留所的过程中途经甲市E区。周某欲以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admin
2009-03-15
21
问题
甲市A区和B区的公安分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外来经商的周某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处以拘留 10天的行政处罚。周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乙市C区,周某当时的经常居住地为甲市D区,在将周某带往B区公安分局拘留所的过程中途经甲市E区。周某欲以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 )。
选项
A、甲市公安局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D区基层人民法院
B、甲市公安局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C、D两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C、A、B、C、D、E五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D、A、B、C、D四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
8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据此可以确定,A、B两区的公安分局为被告,故 A、B两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不能以A、B两区公安分局的共同上级即甲市公安局作为被告,因此,甲市公安局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亦无管辖权。由此排除A、B两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C区(户籍地)和D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途经E区,故E区不应作为周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以E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正确选项应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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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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