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admin2017-06-22  16

问题 试述《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选项

答案《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如下。 (1)《德国民法典》确认了法人这一早期民法中没有确认的民事权利主体。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并对法人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性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 (2)《德国民法典》肯定“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示上有所发展。《德国民法典》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契约成立的条件。契约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必须依约履行。《德国民法典》对契约中的意思表示一致采取表示主义,以外部表现出来的意思为准。另外,《德国民法典》在契约成立的要件上基本排斥形式主义,合同成立不要求一定的形式,以表达“合意”为准。 (3)《德国民法典》的物权法具自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德国民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土土地所有权的完整保护,规定土地所有人之权利扩及地面上之空间与地面下之地层。当然,《德国民法典》也禁止财产所有人滥用权利,规定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唯一目的时,应予禁止。《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的保护,如地上权、地役权、先买权等。 (4)在婚姻家庭方面,《德国民法典》既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的残余。在家庭关系中,《德国民法典》规定妇女有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但《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丈夫有权决定有关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务”,妻子的财产由丈夫占有、管理和收益。妻子虽有订约能力,但她只能订立与丈夫所负义务不相冲突的契约。可见,《德国民法典》保留了封建家长制和夫权的残余,男女民事权利仍然不平等。 (5)关于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德国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负赔偿之责。依法律规定,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有违反法律之可能时,亦按过失情形,负赔偿的义务。这与传统的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是一个进步。它使众多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因此获得赔偿,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从《德国民法典》的几个特点中可以看出,法典基本上保持了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的立法精神,反映了时代的要求,符合德国的国情,但是同时也保留了不少长期存在于德国社会的封建因素。从立法技术和分编体例来看,这部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典也具有独到之处,达到了很高水平。法典的结构体例较之法国民法典更具科学性。法典的颁布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具有积极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进行民事立法时都不同程度地参考了《德国民法典》,如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等。由此可见,它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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