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4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

admin2009-03-10  27

问题 关于这4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

选项 A、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B、一审程序中,在1个半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C、二审程序中,在1个半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D、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4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最高法院作出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4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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