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

admin2012-09-01  20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l%一3%;
(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调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实质性内容,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参见[案例4.26])。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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