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鸿远准备成立北京鸿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鸿远为业界著名的领军人物,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张鸿远同意新成立的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其他股东同意支付张鸿远姓名使用费100万元(此按照2014年当地资产评

admin2014-10-29  34

问题 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鸿远准备成立北京鸿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鸿远为业界著名的领军人物,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张鸿远同意新成立的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其他股东同意支付张鸿远姓名使用费100万元(此按照2014年当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张鸿远品牌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张鸿远即以估价的10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章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鸿远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甲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兼任。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的出资载人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某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
    2014年6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的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资本总额的1.5%。现在乙公司准备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周某遂主持召开鸿远公司股东会会议,会议上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能否提供担保要按照鸿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担保属于公司经营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即可。
    问题:
丙合伙企业能否向鸿远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张鸿远的出资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合伙企业可以成为鸿远公司的股东。张鸿远的出资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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