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4-04-02  24

问题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没收决定,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A项错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一方主体。本案中,李某系从田某处购得该问题轿车,若该轿车被认定为走私车,则田某可能承担相关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原决定,因此李某只能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C选项正确。[陷阱] 管辖是行政诉讼每年必考点。本题中,关键要明白:经过复议的案件,只有在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才可以既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提起诉讼;倘若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只能以原机关为被告向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下情形:(1)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Z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