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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admin
2015-01-29
40
问题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芳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①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②芳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1)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清算是有依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如果经过清算,公司没有剩余财产偿还原告债权的,黄某、郑某、林某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三被告不自觉履行清算义务是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及时实现的原因,故三被告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在本案中,法院应当指定黄某、郑某、林某为方草地餐饮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公司经过清算后,如果尚有财产可供清偿原告或其他债权人债务的,以公司财产偿还;如果方草地餐饮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原告或其他债权人债务的,应当由黄某补足出资不实部分的差额,郑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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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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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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