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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21-09-16
24
问题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
C
解析
选项A、B错误,不选:根据合伙协议规定,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故赵某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在已经约定了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情况下,合伙人孙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孙某的做法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选项C正确,应选:赵、钱为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他们在合伙协议授权范围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选项D错误,不选:虽然是两合伙人共同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不符合合伙协议对合同标的额的限制,故说法依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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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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