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0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大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大华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2007年5月25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

admin2012-10-20  27

问题 2006年4月20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大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大华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2007年5月25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8年10月8日,大华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8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大华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大华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大华企业欠缴税款4000元,欠李某工资10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张某20万元;②大华企业的银行存款为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③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④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于2007年5月25日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大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应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选项

答案(1)李某于2007年5月25日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4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大华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①用大华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18万元先清偿所欠李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15.6万元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②大华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张某4.4万元,可用刘某的个人财产清偿;③在用刘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4万元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刘某从雪山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张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财产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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