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是某上市保健品公司A公司的股东,乙女为该公司总经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分手后,甲怀恨在心,因爱生恨,寻机报复。甲男经研究发现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没有任何保健功效,于是先将其购买的该公司股票全部抛售,后在网上公布了他的研究结果,并指明乙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造

admin2021-01-02  41

问题 甲男是某上市保健品公司A公司的股东,乙女为该公司总经理。二人原为男女朋友。分手后,甲怀恨在心,因爱生恨,寻机报复。甲男经研究发现A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没有任何保健功效,于是先将其购买的该公司股票全部抛售,后在网上公布了他的研究结果,并指明乙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造成A公司股价大跌。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客/1/18仿)

选项 A、甲构成内幕交易罪
B、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甲没有侵犯公司和乙女的名誉,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D、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是一道经济犯罪的结合题,主要考察几个稍微生僻一些罪名的构成要件。
A选项,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亦即,内幕信息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本选项甲男经研究发现的信息,不属“内幕信息”。
B选项,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选项中乙女的任职情况,是可公开的信息,甲男向社会公开,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C选项,根据《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男揭发的事实为真实的事实,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该罪。
D选项,根据《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中的生产经营要求是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但本题中A公司的经营本身违法,甲男不构成该罪。
综上所述,甲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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