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3245万元: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当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30%时开始分6个月等额扣回预付款,管理费率取12%(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admin2021-02-02  15

问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3245万元: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当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30%时开始分6个月等额扣回预付款,管理费率取12%(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取7%(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赶工不计取措施费),规费综合费率取8%(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税率取9%(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规费之和为基数),人工费为8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下列损失:
(1)修复在建分部分项工程费18万元;
(2)进场的工程材料损失12万元;
(3)施工机具闲置25台班;
(4)工程清理花费人工100工日(按计日工计,单价150元/工日);
(5)施工机具损坏损失55万元;
(6)现场受伤工人的医药费0.75万元。
事件二:为了防止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单位上报了赶工计划与相应的费用。经协商,赶工费不计取利润。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赶工增加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合计为15万元。
事件三:用于某分项工程的某种材料暂估价4350元/吨,经施工单位招标及项目监理机构确认,该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为5220元/吨(材料用量不变)。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3万元招标采购费用的索赔,同时还提交了综合单价调整申请,其中使用该材料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见下表,在此单价内该种材料用量为80千克。

问题:
针对事件二,协商确定赶工费不计取利润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

选项

答案(1)赶工费不计取利润不妥当。 理由:赶工费应给予合理利润补偿。 (2)赶工补偿:15×(1+12%)×(1+7%)×(1+8%)×(1+9%)=21.1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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