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日,被告人吕某(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与其继父刘某 (50岁,平时身体健康,无疾病)在刘家中因其妹交男友的问题发生争执(醉酒后),争执中吕某朝其继父胸部、背部各打一拳,其父当场倒在地上,被吕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刘

admin2014-05-27  27

问题 2000年6月2日,被告人吕某(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与其继父刘某 (50岁,平时身体健康,无疾病)在刘家中因其妹交男友的问题发生争执(醉酒后),争执中吕某朝其继父胸部、背部各打一拳,其父当场倒在地上,被吕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刘某系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后吕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

选项

答案1.吕某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是偶然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吕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故意,也非过失,是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3.吕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对刑法的认识错误,对其行为的定性不能以他的认识为准,应以刑法规定为准。   4.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自首。   5.吕某醉酒后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只是他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所以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6.吕某虽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要他的行为构成犯罪,他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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