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12-06-30  29

问题 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某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区长辞职
B、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县教育局的案件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程序暂行规定》
D、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长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答案C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此可见,A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而B项中被告为县教育局,并非县人民政府,因此B项案件由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某省人民政府只能制定《某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全国性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此可见,D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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