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北京市延庆县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dmin2013-03-31  23

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北京市延庆县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选项 A、该公司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B、该公司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C、该公司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D、该公司可向延庆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延庆县政府将复议申请转送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该条不存在复议前置含义,对于省部级单位的案件,依法可以直接起诉,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复议前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不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条件有二: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省部级单位作出的;二是,经过原单位的复议。选项C的“直接”表述有误。《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该第15条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申请转送”制度,但根据该第15条第1款,该制度不适用于《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案件,故选项D说法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G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