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2003/2/47)

admin2021-01-31  27

问题 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2003/2/47)

选项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1)本案财物客观上是未脱离物主控制、占有的财物,是盗窃罪对象;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认识偏差,将游戏厅里的占有物误当作顾客遗忘在游戏厅的物品,能否认定为侵占罪?关键在于这种认识偏差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盗窃故意成立的认识错误。
(2)本选项中行为人的认识偏差不属抽象错误,仍可认定具有盗窃故意。
①理由是:即使在客观上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手机已脱离物主控制,但于其丢失的场所封闭。有临时代管人(游戏厅)代为占有,仍为他人占有之物,系盗窃罪对象。如果甲趁人不注意将此种财物据为自己有,构成盗窃罪。
②在主观上,只需行为人认识到遗忘物是位于特定场所,即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财物归他人(临时代管人)占有。
(3)因此,本案行为人主观上虽有认识偏差,但属具体的认识错误(只是对具体占有人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对他人占有事实没有认识错误),而不是抽象的认识错误。仍为盗窃故意,而非侵占故意。因此,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条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4)当然,本题也有小的纰漏:一般认为,物品遗落在相对封闭的、有管理人的场所(如出租车内、宾馆),才认为有临时代管人;遗落在开放的、公共场所(如公交车上、广场上、街道上)不认为有临时代管人。当然。本题命题者是将游戏厅设定为有临时代管人的场所(小游戏厅)。
B选项,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此赎金仍归肖某占有,或者归歹徒占有,不属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不构成侵占罪。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C选项,三轮车夫田某基于运输合同占有装修材料,但物主近在咫尺,财物归物主占有,且占有效力更高。田某不是独立占有,只是辅助占有。装修材料不属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不构成侵占罪。趁人不注意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D选项,许霆案发生在2006年,却先知先觉的出现在2003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原型实为“何鹏案”的引申)。
(1)前一行为中,100元原归银行占有,行为人无意中取得,没有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占有;之后,该100元可认为是脱离占有的委托保管物,可认为是侵占行为,由于未达数额不构成犯罪。
(2)后面的连续取款行为,对象是提款机中的现金1万元。原归银行占有,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丁利用机器故障而取财,相当于见他人家里门一推就开,而推开房门取财;系采取物主不允许的方式(正当提款程序)而取财,是非法转移占有,转移占有时原占有人银行不知情,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3)不构成侵占罪的原因在于:行为人(主动)转移占有获取财物的手段本身违法,不属合法持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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