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9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1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 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

admin2021-08-10  38

问题 万达水泥厂原系禾田城建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9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1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
本案中谁有原告资格?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有原告资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厂长的权力。这是企业的白主权。本案城建局撤销由企业职代会选出的厂长侵犯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权益,所以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自己的名文作为原告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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