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认定。

admin2013-08-14  31

问题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认定。

选项

答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 (3)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实而发生效力。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立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效力待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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