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系某市国资委工作人员。2020年9月,老赵将其一处房屋卖与小刘,即时交付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20年11月,该市纪委工作人员老李要求购买该处房产,老赵未同意,其后老李之子小李私下找到老赵声称:如果老赵不同意出售房屋,其父老李将严查老赵的违法乱纪问

admin2022-04-21  26

问题 老赵系某市国资委工作人员。2020年9月,老赵将其一处房屋卖与小刘,即时交付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20年11月,该市纪委工作人员老李要求购买该处房产,老赵未同意,其后老李之子小李私下找到老赵声称:如果老赵不同意出售房屋,其父老李将严查老赵的违法乱纪问题,老赵担心通奸案发遂应允,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老赵、老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合同订立之时,房屋已经移转占有,老赵是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B、本案老赵通奸属实,声称严查该行为并无不当,小李的行为不是胁迫
C、小李的行为构成胁迫,合同可撤销
D、小李的行为构成胁迫,但是老李对小李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对合同的订立实乃善意,合同不可撤销

答案C

解析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本案当中,老赵并未将房屋过户给小刘,老赵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分权,那么老赵将房屋卖给老李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A选项错误。是否构成胁迫可以通过一句话来判断:某一件事,一方当事人本来可以不做,但是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不得不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为胁迫。本案当中,老赵本来可以不把房屋卖给老李,但是追于小李的行为不得不把房屋卖给老李,所以,小李的行为构成胁迫。因而,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然,此题可以通过另一方法解析,亦即胁迫应当具有不正当性,所谓不正当性,包括三种情形:(1)胁迫的手段不正当;(2)胁迫的目的不正当;(3)目的与手段没有牵连性。本案当中,买房这一目的是正当的,严查官员违法乱纪问题这一手段是正当的,但是严查他人违法乱纪问题与买房并无牵连性,亦即具备不正当性,构成胁迫。此外,在本题中,情形比较特殊,实施胁迫行为的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这一情形被称为第三人胁迫。第三人胁迫,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胁迫行为。本案当中,老赵是受胁迫方,老李是对方当事人,小李是第三人,依据上述规则,无论老李对小李的胁迫行为是否知情,均不影响老赵的撤销权,因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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