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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某乙使用,在租期届满之前,某甲又将该房转让给丙,并未告知丙该房已出租的事实。则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某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某乙使用,在租期届满之前,某甲又将该房转让给丙,并未告知丙该房已出租的事实。则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dmin
2009-01-14
47
问题
某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某乙使用,在租期届满之前,某甲又将该房转让给丙,并未告知丙该房已出租的事实。则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如甲在转让房屋之前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B、乙有权因此解除租赁合同
C、丙知道该房正在出租以后可以解除与甲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
D、房屋转让后,丙取代甲而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答案
1,2,4
解析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没有通知承租人合同就必然无效。另根据《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也就是说,承租人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的,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不正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乙不能以甲将房子转让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故B不正确。同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新的所有权人取代原来所有权人的位置,故丙成为出租人,D正确不能选。《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因此,丙知道该房正在出租中以后可享有的权利只能是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不能解除合同,故C项内容不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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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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