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大华商场内顾客熙熙攘攘,好一派热闹景象,突然一个身穿白衬衫的小伙子慌不择路地急冲进来,后面紧跟着两名警察。小伙子东窜西窜,由于商场内人太多,警察费了好大劲才将其抓获,原来被抓获的是一名在逃嫌疑犯。在追捕的过程中,商场内的一些商品被损坏,而且影响了正常的

admin2015-11-05  26

问题 某市大华商场内顾客熙熙攘攘,好一派热闹景象,突然一个身穿白衬衫的小伙子慌不择路地急冲进来,后面紧跟着两名警察。小伙子东窜西窜,由于商场内人太多,警察费了好大劲才将其抓获,原来被抓获的是一名在逃嫌疑犯。在追捕的过程中,商场内的一些商品被损坏,而且影响了正常的营业秩序,商场负责人要求警方赔偿全部损失。警方人员则表示他们是在执行公务,对于给商场造成的损失,愿意给予合理的补偿。
    问题:
商场负责人可否请求国家赔偿?

选项

答案商场负责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修改后的法律对原先的违法归责原则作了一些细微的变动,有学者将之总结为“多元归责原则”,认为是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的结合,但从具体条文来看,“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这句话又是对赔偿范围的一个限制。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宪法和法律,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依法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拘留、预审等职权。本案警方人员为追捕在逃嫌疑犯,对商场的商品造成了损害,这一后果是在行使追缉权时造成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并非由公安人员故意所为,是一种合法的紧急行政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列举的赔偿情形。所以,本案对于警方合法行使职权给商场造成的损失,商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国家补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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