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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
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
admin
2015-11-05
9
问题
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1600多元,误工费260元,共计1860元。
淇县公安局得知后,以海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责令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1860元的裁决。海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错误应予纠正,但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存在,遂作出维持淇县公安局的处罚和赔偿裁决的复议结论。海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不服,起诉到淇县人民法院。
问题:
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是谁?
选项
答案
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依据《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①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虽处理结果未改,但依以上规定也属复议改变的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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