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

admin2019-04-30  39

问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6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2016年回忆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55245
B、44745
C、44190
D、33690

答案C

解析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一次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4.5)×30000=225000(元),规定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00112×25%-1005)×12=4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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