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系个体经营者,甲从乙处进货一批,货款5万元未付。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5万元,离借款到期日还有三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清结债权债务,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乙为出票人,票据金额5万元,出票日后三个月付款。丙拿到汇票后找甲进行了承兑

admin2009-02-13  43

问题 甲、乙、丙三人系个体经营者,甲从乙处进货一批,货款5万元未付。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5万元,离借款到期日还有三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清结债权债务,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乙为出票人,票据金额5万元,出票日后三个月付款。丙拿到汇票后找甲进行了承兑。后丙在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批发站,批发站接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两个月,决定用该汇票购买茶叶,采购员A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将情况反映给批发站,批发站立即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该丢失的汇票被B捡到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充被背书人,便签字后持票到某家具城购买价值5万元的家具一套。家具城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具城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具城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批发站接到通知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具城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家具城有无票据权利?
   (2)家具城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作法是否妥当?
   (3)甲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选项

答案(1)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持票人就有票据权利。本案中家具城是从B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B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家具城对这一切毫不知晓,也无从知晓。因此,应认定家具城为善意持票人,即享有票据权利,不继受B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既然家具城享有票据权利,批发站作为实质上的正当票据权利人,两者均受到票据法的平等保护,且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请家具城返还票据是不能成立的。 (2)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不受顺序和人数的限制。由此可看出,家具城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是有法律依据的。 (3)一般情况下,承兑人应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票据法》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甲应对持票人作拒绝付款处理,否则要对申办挂失的批发站负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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