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张某以7~8元的单价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张某在与乙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甲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乙企业反复磋商下,于2007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了单价为8.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

admin2009-03-15  29

问题 甲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张某以7~8元的单价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张某在与乙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甲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乙企业反复磋商下,于2007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了单价为8.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乙企业一直通过张某与甲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乙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张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07年9月1日~5日期间向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在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10月1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07年9月5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乙企业,乙企业与9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10月2日,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甲企业在对乙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乙企业同时欠丙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乙企业享有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乙企业管理混乱,乙企业一直没有对丁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7年10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甲企业胜诉。裁定由丁企业向甲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乙、乙与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丙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甲企业主张应由甲、丙平均分配丁企业偿还的200万元,甲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甲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5)丙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乙企业一直通过张某与甲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而且8.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乙企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张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9月6~15日。但乙企业未在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甲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甲企业向次债务人丁企业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丁企业向甲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乙、乙与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4)2万元的诉讼费用由丁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5)丙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债权人甲企业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其债权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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