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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资料 1.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被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保
给定资料 1.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被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保
admin
2015-08-18
33
问题
给定资料
1.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被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于197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至今已35年。在30多年环境保护的立法历程里,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从无法可依,逐步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轨。作为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环保法》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各领域特点,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二十余部法律,不断改进和完善了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
近些年来,社会各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很高,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近年来,重霾频袭、跨界污染、源头告急、难以追责。一系列环保难题久治不愈。大气污染数据造假企业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比不上企业一天的治污费。环保法屡遭质疑。重点将如何向污染宣战?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人们日益高涨的环境意识,《环保法》从2012年8月初审,历经四次审议,25年来首次大修的《环保法》终于通过。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地处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金沙江的支流小江贯穿东川全境。2013年4月,由于受到铜矿尾矿水污染,小江的水体变成了乳白色,被称为“牛奶河”,引起广泛关注。一年过去了,如今的小江已不再流淌乳白色“牛奶”,变得清澈了。然而,治理小江并非易事,在这里治污不仅是环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
“牛奶河”变清,与东川区政府采取的强硬措施有直接关系。2013年“牛奶河”事件发生后,东川区要求矿产企业全部停工整改,不达标不开工。“相关涉事企业负责人被判刑,对排污企业形成了很大的震慑。”东川区环保局局长张劲毅说。
“现在是不是绝对没有企业偷排,我们也不敢保证。”东川区环保监察大队副队长汪永说,监察大队在岗的有8名执法人员,配备了两部车。而全区监管对象则超过百家,“全部跑下来都要三四天,要是严格按照程序查下来,没有两个月根本办不到。”
由于矿企排污往往偷偷进行,没有群众监督,很难抓到现行。但是当地一些群众与矿上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监督动力并不足。
因民镇共有18730人,各家矿企有15000多名工人,其中本地工人有近7000人。“基本上每家都有一人在矿上。”
每名矿工在矿上的年收入平均可以超过3万元,如果铜矿开采被叫停。当地村民的收入、生活就会受到影响。
“去年‘牛奶河’事件发生后,我们关闭了矿厂,一些百姓不理解,不认为参与环保也是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还要求政府让企业尽快复工。治理‘牛奶河’光靠政府也不是办法。”当地一位干部说。
3.重庆川庆化工厂(以下简称川庆化工)建于1971年,位于渝北区洛碛镇,是从事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生产的国有大型企业。因生产设施陈旧,地下管网混乱,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处理要求,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曾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40余次,罚款金额共200多万元,但川庆化工拒绝缴纳罚款,未按要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保局向市政府建议对川庆化工停产治理。并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同时由环境监察总队先后对其超证排污、无证排污的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即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8次,罚款金额共计1606万元。
经环保部门每月现场检查1~2次、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川庆化工如数缴纳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李杰是河北邢台一家环评机构的负责人,从业25年来,他目睹了一些环评机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的行为。他说:“从资质管理来说,一些借证、挂靠证等行为,还有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弄虚作假,包装一些项目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欺诈的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规划或项目能否通过审批的源头准入门槛,关系到建设项目投产后带来的环境质量变化,因此,环评机构责任重大。2014年5月,河北57家环评机构全部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不承接国家和各级政府列入禁止建设的项目、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杨智明明确表示:“通过人员挂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环评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资质,清除出环评队伍。同时,一旦出现企业非法排污、污染地下水等环境污染问题,河北将对环评机构执行最严厉的惩处措施。”
河北省环保厅环评处处长张桂生说:“如果有省、市、县哪一级发生了重大的环境事件,找出当时是作出环评的人,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4.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受到极大的污染和破坏,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误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环境污染和环境侵权案件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环境公益的救济找不到有效的途径。为弥补这一缺陷,要变革现行的诉讼机制,创设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从我国的现实和法理角度看,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
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这些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我国环境信访量持续增长,但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在解决环保纠纷中发挥应有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教授王灿发说。近十几年来,我国法院成功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其背后是社会组织力量薄弱,诉讼成本高昂让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但多数处在初创阶段,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只能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因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需要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有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达几百万元,大大增加诉讼风险,即使大型环保组织也难以承受。
自然之友民间环保组织公众参与项目调解员葛枫等人认为,公益诉讼成本高的症结在于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搜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5.“史上最严环保法”的通过让老百姓倍感振奋。但在环境问题如此严峻的当下,如何更好地确保新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顺利落实,是当下应该深思的问题。对此,各方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新的《环境保护法》变动很大。这次修订的环保法应该说是全世界最好的环保法之一,设立了极为严厉的环境管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我相信如果严格执法,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指出:“新法涉及很多部门,比如环保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都要在各自正常的工作运转过程中去顺应和改变.需要在新的环境法中明确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对于执法机构来说.在理念和素养上要与新环保法的要求实现对接。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做准备。”
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认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一个前提。守法是法的基本,而要做到守法,就要普法,除了普及法律以外,还要给企业、公众能够在新的环境法中找到自己的职责、应该履行义务的时间,可能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因此,留出七八个月的时间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体现了这部法律考虑周全,并且有助于提高未来法律实施的效果。”
一部法律的成功修订并不意味着会得到有效实施,因为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而且按照逻辑,越严格的法律实施起来难度越大,阻力也越大。因此,新《环境保护法》被认为“史上最严但实施最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在环境污染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在追求生态文明的时代趋势下,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世界民主国家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为基本的权利,其基础作用应当特别突出。而在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在多方学者和社会人士的参与和努力之下,仍然没能将环境权载人此次通过稿,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同时,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并未作出调整,这说明部门间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协调。目前,如何区分与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监督管理负责的关系、层次及其直接性与间接性,在执法实践中是一个大问题,如不解决,很多先进的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将难以在实践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指出,“在现实工作中,环保部门往往不能也不敢严格执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时常进行干预。因此,此次新《环境保护法》的通过及有效实施,将是对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出的严峻挑战,环保部门受‘夹板气’的现象也必将越来越明显,如果不严格执法,公众将对环境污染问题不满意,而如果严格执法,则很多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将不满意。因此,面对此种情况,环保部门很可能还是因迫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压力而不敢严格执法。”
有些学者还认为,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了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生态环境;既包括生态保护,还包括污染防治。但总体来说,该法侧重于污染防治。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虽然规定了生态补偿等措施,但是总体来说和生态保护有关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林业环境、农业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规定修改得很少,综合性不足,难以起到统帅环境资源专门领域法律的作用。以及没有上升为大环境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实情况。
纵观新《环境保护法》全文,国家立法授予环境执法很多“硬招”,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但倘若不能严格执行以实现立法目的,将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中央和地方执政信用的怀疑。因此,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加强立法创新。将地方党委纳入法制的框架之下予以规范。此外,还须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唯有如此,《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才有可能得到有效保证。
6.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完善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规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副处长袁峻解释,一个违法排污的行为,如果按照现有的法规可能只能罚款10万元,但是按照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如果罚款之后还不改正的话,就可以每天罚10万元,一直罚下去。
修订草案着重强调要“污染者担责”,提出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其中拟规定,排污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排污者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
为避免出现排污者污染环境却由政府“买单”的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排污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排污者承担”。
2014年西安市确定的“6.5世界环境日”主题是“向污染宣战,还碧水蓝天”。为此,2014年5月6日,市治污减霾办启动“寻找身边的污染源”活动,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的污染行为,同时希望市民提出更好的治污减霾建议,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能力。
市民若发现了身边的污染现象,该向哪里投诉呢?市治污减霾办详细公布了各职能部门的举报电话。
如果大家看到燃煤锅炉“冒黑烟”,就可以拨打12369向市环保局进行举报;
建设工地扬尘,可以拨打88668123向市建委反映;
道路扬尘污染、保洁员清扫产生扬尘污染,市民可以拨打86783600反映给市容园林局;
如果发现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现象,露天、夜市烧烤油烟污染,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渣土清运车辆高尖装载沿途抛撒污染现象,可以拨打12342向市城管执法局举报;
看到道路上行驶的“冒黑烟”车辆,无标车、超标车和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可以拨打86755100向市交警支队反映;
煤场未达到防尘标准要求,可以拨打86786477向市商务局举报。
7.针对饱受诟病的以罚代惩整治环境污染现象,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中国多地空气持续恶化,水污染日益严重,重金属污染呈现高发态势。然而,在整治污染环境犯罪方面.仍有少数地方为谋取眼前利益适用以罚代惩。
上述《意见》中最为引起社会关注的,便是禁止以罚代惩。不仅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还要求司法部门“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禁止以罚金刑来代替主刑的适用”。
2014年年初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赋予了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封”污染企业的权限.也在逐步改变“执法难”的尴尬局面。
《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起正式施行,对污染企业监控,凡有“不靠谱”行为,一律“动真格”。
《办法》第23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未发现异常,但连续二十四小时内废气排放浓度三次出现小时均值超标、废水排放浓度三次超标或者日均值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值超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为超标排放,予以立案查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今后监测数据将可以作为环保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审核、污染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核定、执法等的依据。
《办法》还明确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列入名单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处罚上也比往常的环保法规加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背景下,生态建设也成为地方“两会”的关注热点。《法制晚报》对31个省份人大常委会报告进行了盘点,发现共有28个省份在2014年的立法规划中提及环保立法。内容包括水、大气、固废等专项污染防治。
张德江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环境管理过程控制,强化污染物排放行为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努力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恶化趋势。
作答要求
请结合对全部“给定资料”的理解与思考,围绕“法治与环保”话题,以“出路”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
1.观点明确,切合题意;
2.内容充实,论述深刻;
3.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1000~1200字。
选项
答案
出路 “小智治事,大智立法。”以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开端,中国环境立法已然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于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人们对良好生活环境的期待,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环保法律,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走向法治化。 推动环保法治化,需加大处罚力度。多年来,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大气污染数据造假企业行政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比不上企业一天的治污费;华北六省88家严重排污企业被罚款613万元,每家平均只有7万元左右,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需知污染容易治理难,只有规定最严格的处罚制度,使罚款远远超于治污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企业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使排污企业权衡利弊,有所忌惮,才能让企业树立“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的环保意识,真正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 推动环保法治化,要确保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相关法律,污染企业的一些行为似乎可以找到借口,而有了环保法律,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不但会戕害法律尊严,更会造成恶劣的“示坏”效应。当前一些执法者收受贿赂,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违法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和党委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追求经济增长的心态,时常对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干预,使其迫于压力不敢严格执法。在一些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问题背后。往往是腐败和监管的缺失。因此,应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对于监管失职渎职的,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使其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教育,使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对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或污染集中反弹等现象的,实行“一票否决”,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 推动环保法治化,要注重公众参与。正所谓“众力并则万钧举,群智用则庶绩康”,环保法治化的顺利推动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具体来说,首先,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为环保法律的实施奠定群众基础;其次,要进一步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制度,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再次,要通过举办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使公众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生话环境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变革现行诉讼制度,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加强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人员和技术支持,为公众搜集污染证据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便利。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历经四次审定,终于在近期得以通过,令人倍感振奋。相信随着生态文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化,我国的环保工作一定能够走上法治化的出路,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治理目标,也就不再遥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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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申论
地方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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