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2年初的一次厂务会上作出决定:①考虑到与其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②对拖欠企业职工的两个月工资给予

admin2013-10-23  33

问题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由于决策严重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局难以避免,在2002年初的一次厂务会上作出决定:①考虑到与其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②对拖欠企业职工的两个月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③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④为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2002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项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请分析案例,回答

选项 A、只能适用《破产法》
B、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
C、应适用《破产法》,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D、既可以适用《破产法》,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

答案C

解析 根据《破产法》第2、4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都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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