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级总承包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承揽了远离基地的某冶炼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了业主工程不允许分包的要求。施工中施工单位将该项目的原料仓库分包给了当地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民工队,民工队由于看错了图纸,造成原料仓库部分混凝土结构报废返工,直接经济损失5200

admin2014-07-02  49

问题 某一级总承包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承揽了远离基地的某冶炼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了业主工程不允许分包的要求。施工中施工单位将该项目的原料仓库分包给了当地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民工队,民工队由于看错了图纸,造成原料仓库部分混凝土结构报废返工,直接经济损失52000元,原料仓库工期损失15天(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原料仓库时间有自由时差15天)。事故发生后,业主要求收回原料仓库的施工任务,另外发包;并按合同约定给予施工单位延误工期15天的罚款。
问题:
①施工单位与该民工队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②施工单位把原料仓库分包给该民工队是否违约?为什么?
③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级质量事故?
④业主要求收回原料仓库施工任务的要求是否违约?为什么?
⑤业主要求的工期罚款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①合同无效。因为该民工队没有营业执照,不是法人。 ②施工单位违约。因为投标书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诺了不分包,即使分包的不是主体工程,也属违约。 ③属严重质量事故。按经济损失划分,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一般质量事故;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严重质量事故;10万元以上的属重大质量事故。 ④业主要求收回原料仓库施工任务不违约。因为施工单位违约在先。 ⑤不合理。因为经批准的施工总进度中原料仓库中有15天的自由时差,此次质量事故造成的原料仓库工期延误15天刚好不会引起总工期的延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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