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

admin2018-10-20  39

问题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

选项 A、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B、夫妻双方均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五年的
C、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D、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答案A,C,D

解析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故本题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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