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为境外某外国企业高管人员,2009年李某在外国企业每月工资12000元。2008年8月李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约定可以在2009年8月份行权,2009年6月由于李某急需资金,该期权在行权前转让。转让收入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

admin2022-04-05  29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为境外某外国企业高管人员,2009年李某在外国企业每月工资12000元。2008年8月李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约定可以在2009年8月份行权,2009年6月由于李某急需资金,该期权在行权前转让。转让收入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李某2009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154845     
B、112780
C、220245     
D、224580

答案D

解析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人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4800)×20%-375]×11+[(12000+500000-4800)×45%-15375]=1065×11+212865=22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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