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为免除债务,郭某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郭某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请问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dmin2009-09-26  29

问题 郭某携带2000元现金邀请朋友共8人到餐馆吃饭。饭后发现账单金额超过9000元,自己所带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饭钱,为免除债务,郭某即安排朋友先后借上厕所的机会,翻窗逃跑,最后郭某自己也偷偷离开了饭店。店主事后向警方报案。请问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诈骗罪
C、盗窃罪
D、强迫交易罪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在法无明文之时,不成立犯罪;在法律有规定时,应当合理解释刑法,只有确定犯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的行为事实上使店主受到了损失,郭某也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思,但是其并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和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诈骗的意思,同时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该故意在行为实施当时就具备。但郭某在消费的当时,并不具备非法占为已有的意思,所以其行为并不符合成文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在餐馆就餐是公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本案中行为人并未强买强卖,不构成本罪。因此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案应依据民事法律进行处理。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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