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现役军人,乙是非现役军人,1996年甲与乙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两地,甲与驻地一女子同居,后被乙知悉,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

admin2013-08-13  23

问题 甲是现役军人,乙是非现役军人,1996年甲与乙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两地,甲与驻地一女子同居,后被乙知悉,遂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

选项 A、是否判决离婚须甲同意
B、不得判决离婚
C、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D、是否判决离婚须由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题中甲为现役军人,甲与女子同居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因而乙可以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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