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工作。则甲的遗产( )。

admin2014-11-19  40

问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工作。则甲的遗产(    )。

选项 A、由乙、丙各得1/2
B、由乙得2/3,丙得1/3
C、由乙获得全部遗产
D、由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考查要点是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如果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并非整个遗嘱无效,但此时须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剩余的财产则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此外需要注意,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判断,就时间上的判断标准而言是根据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而定而并非根据订立遗嘱时该继承人的情况而定。具体针对本题来说,甲订立遗嘱时丙尚未成年,但8年后甲死亡,遗嘱才生效,此时丙已经22岁,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乙获得全部遗产。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注意:由于继承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因此遗嘱生效需要立遗嘱人死亡和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两个事实,不能单凭其中的一个事实来判断遗嘱的执行。这意味着遗嘱的生效必须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判定,这是解答本题的法理关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ma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