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admin2016-10-26  21

问题 简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选项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财产租赁合同说、货物运输合同说、财产租赁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混合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我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备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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