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

admin2017-05-15  29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5200万元,其中包括:
    ①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40万元。
    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②法院受理时间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③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故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④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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