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开办了一间杂货店,其妻林某在家操持家务,马某每月给林某1000元左右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其余收入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1999年11月,马某与林某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马某给与林某2万元。1999年12月,马某的杂货店于1999年5

admin2009-04-14  36

问题 马某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开办了一间杂货店,其妻林某在家操持家务,马某每月给林某1000元左右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其余收入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1999年11月,马某与林某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马某给与林某2万元。1999年12月,马某的杂货店于1999年5月出售的一只不合格的压力锅爆炸将刘某炸伤,为此需支付赔偿金4万元。4万元赔偿金应由谁承担?

选项 A、马某承担
B、以马某与林某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二人负连带责任
C、马某与林某按照离婚时分得财产的比例承担
D、马某承担,林某在2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2

解析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债务发生在马某、林某夫妻存续期间,故应由原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二人以其他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另外应注意,本案中虽然马某以个人名义存人所得收入,但并不改变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况且夫妻离婚时林某还分得了存款的—部分,更表明该存款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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