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关厂是国企,具有法人资格。2006年8月10日,甲开关厂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某民营企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06年12月10日,甲开关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同月25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嫌疑为由逮捕。200

admin2017-02-20  43

问题 甲开关厂是国企,具有法人资格。2006年8月10日,甲开关厂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某民营企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06年12月10日,甲开关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罢免李某的厂长职务。同月25日,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受贿嫌疑为由逮捕。2007年3月5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开关厂偿还欠款及利息。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借款事实。该民营企业提出调解方案,李某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当法院依该民营企业的申请强制执行时,甲开关厂提出异议,称李某已被罢免,已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以上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李某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先前的罢免是无效的
B、李某已经被逮捕,是犯罪分子,他签字的调解书对甲开关厂不具有效力
C、该调解书对甲开关厂不具有效力,因为甲开关厂未在调解书上签字
D、该调解书对甲开关厂具有效力,但甲开关厂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李某为甲开关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其权力机关,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机关为厂长或经理,而不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机构,其无权罢免李某的厂长资格,所以,罢免李某厂长资格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尽管已被检察机关逮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为罪犯,因此,也不当然丧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李某在拘留所仍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对该企业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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