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甲厂的采购代表,乙辞职前曾和丙厂有多次合作,他辞职后以甲厂的名义向之前有生意来往的丙厂订购一批时尚女装,丙未向甲厂确认乙的代理权限就与之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厂生产完合同规定数量的服装向甲厂交货请求付款时,甲厂以不知晓此笔订单为由拒绝接受成品服装。 问:

admin2017-05-25  30

问题 乙是甲厂的采购代表,乙辞职前曾和丙厂有多次合作,他辞职后以甲厂的名义向之前有生意来往的丙厂订购一批时尚女装,丙未向甲厂确认乙的代理权限就与之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厂生产完合同规定数量的服装向甲厂交货请求付款时,甲厂以不知晓此笔订单为由拒绝接受成品服装。
问:
乙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乙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丙厂虽未过问乙的代理权限,但是完全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因为乙与甲厂之间曾经存在雇佣关系,丙属于第三人且无过失。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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