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甲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甲市玫瑰路843弄门卫室(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取得

admin2009-01-15  23

问题 2005年,甲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甲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甲市玫瑰路843弄门卫室(莲花住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78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莲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07年3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当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无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影响单个业主的利益
B、无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引起了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C、有资格申请复议,因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公共利益
D、有资格申请复议,岗为这一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该别墅的业主有利害关系

答案8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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