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丙各30万元,为逃避对乙、丙的债务,甲将其仅50万元财产赠与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dmin2013-06-13  31

问题 甲欠乙、丙各30万元,为逃避对乙、丙的债务,甲将其仅50万元财产赠与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和丙对甲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乙可以撤销甲对丁的50 万元财产赠与行为
C、乙只能撤销甲3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
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也可以以丁为被告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和撤销之诉的主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该条规定的含义包括如下几点。
(1)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因此,乙只能以自身的债权(30万元)为基础,撤销甲对丁的3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
(2)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数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数个债权人遭受同一债务人行为侵害时,各个债权人都可以主张撤销权。因此,乙和丙对甲的同一处分行为可以同时行使撤销权。
(3)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因此,乙只能撤销甲30万元财产的赠与行为。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只能以甲为被告,而丁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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