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卷一—16,单)

admin2014-02-24  27

问题 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卷一—16,单)

选项 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   
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   

答案C

解析 《禁止组织新党法》是希特勒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西斯法令之一,目的是维护希特勒的个人独裁和纳粹的一党专政。因此,A项错误。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B项错误。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通过,19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其体系完整、逻辑紧密、立法技术高超,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故C项正确。   
《加洛林纳法典》是德国封建时代后期颁布的一部刑法典。希特勒时期颁布的立法包括:宪政方面的有《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民事方面有《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刑事法律方面,原来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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