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能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

admin2021-10-25  53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能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请分析:(2018一专一56)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该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情形”?

选项

答案“债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胁议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认定为债权消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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