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见图 3-12。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3-3,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1.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请监理单位

admin2009-05-19  68

问题 某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见图 3-12。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见表3-3,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1.开工1周后,建设单位要求将总工期缩短2周,请监理单位帮助拟定一个合理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请问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最少?说明步骤和理由。
   2.建设单位依据调整后的方案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此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施工单位修改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在H、L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通过设计单位将此400m的道路延长至 600m。请问该道路延长后,H、L工作的持续时间为多少周(设工程量按单位时间均值增加)?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3.H工作施工的第一周,监理人员检查发现路基工程分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停止了该部位工程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总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签发工程令?
   4.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需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步骤和理由: (1)按工作的正常持续时间确定关键线路: 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为:1—2—5—8—10—11或A—C—G—J—M。 (2)选择关键工作中增加的赶工费最小的一项工作进行第一次压缩,由表3-3可知,关键工作G的赶工费最少,压缩工作G,将工作G的持续时间缩短1天,此时要求总工期缩短了 1天。 (3)再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仍为:A—C—G—J—M。 (4)第二次压缩,选择关键工作中的赶工费次小的一项工作M,压缩工作M,将工作M的持续时间缩短1天,此时要求总工期又缩短了1天。 所以,监理单位应将工作G和M各自缩短1天,既实现了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赶工费最少。 2.道路延长到600m时,工作H和L的持续时间是: 工作H:8/400×600=12(天) 工作L:2/400×600=3(天) 对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无影响。 理由:用标号法确定道路延长到600m时的计算工期和关键线路可知,关键线路仍然是 A—C—G—J—M,所以不影响修改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工期。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情况下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④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⑤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⑥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⑦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4.因拖延的工作I、J、K、N中只有工作J处于关键线路上,又因为压缩工作J支出的赶工费小于投产后的净收益,所以只需压缩工作J1天即可按期完工,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应该让施工单位赶工。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G1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