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某规划局批准了某建设公司紧邻恒安小区的楼房建设,因为该楼房如果建成将影响到该小区的原有20户居民的通风和采光,如果只有5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某规划局批准了某建设公司紧邻恒安小区的楼房建设,因为该楼房如果建成将影响到该小区的原有20户居民的通风和采光,如果只有5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21-05-13
24
问题
某规划局批准了某建设公司紧邻恒安小区的楼房建设,因为该楼房如果建成将影响到该小区的原有20户居民的通风和采光,如果只有5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15户居民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当强行列为第三人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第三人。本题中法院应当通知其他15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Eu2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有关比事诉讼中的反诉说法正确的有()。
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汤某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甲、乙两人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后因甲、乙闹矛盾,遂决定终止共有关系,但谁也不愿意要汽车,对此,应采取的方法是()。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两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I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交付第一台设备(乙公司自
某甲到其住所地工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工商局工作人员某乙要求其使用工商局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向某甲收取了合理的工本费用。之后,某乙告知某甲材料不全并且其中一个材料类似商业广告,要求其修改并按照公示牌列表补交其他材料,但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某甲在仔细
下列行为中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于2013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的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的财产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于是提出中止合同,但是乙未允许。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表述正确的是(
麻花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到2013年时欠债高达2亿元,濒临破产。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下,公司本想重组自救,但未成功。2013年4月。多家银行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重整。4月29日,法院裁定准许该公司重整,并确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事项有()。
(2011年)2009年6月,渡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丰华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税务检查期间不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存在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遂向该公司送达(渡国税稽停票[2009]3号)《收缴、停止
随机试题
治疗肝气犯胃所致呕吐,宜选的方剂是
肝硬化特征性的病理表现是()
颈动脉窦和主动脉弓压力感受性反射的生理特点有
由莽草酸途径生成的化合物是
《素问.经脉别论》“府精神明,留于四脏”中的“四脏”指的是
男性,55岁。有慢性乙肝史10年,近4个月来右上腹隐痛、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就诊。体检:皮肤无黄染,右上腹肝区有轻度叩痛,肝脾不大,B超显示肝右叶有一2cm×3cm×4cm圆形低密度病灶。下列哪项检查最有助于诊断
临产20小时,宫口开大2cm( )。宫口开大6cm,3小时无进展( )。
量化投资即借助数学、物理学、几何学、心理学甚至仿生学的知识,通过建立模型,进行()。Ⅰ.分析Ⅱ.估值Ⅲ.择时Ⅳ.选股
企业的办公格局和车间的设计属于企业文化的()。
Youshould______thattherearenogrammarandspellingmistakesinyouressa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