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14  31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秦某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B、某企业经理将其股份分红所得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行为的分类问题。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A项中秦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B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说法正确。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实践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故D项说法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EC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