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兼财务经理张某,任职期间多次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由其同学投资设立的乙公司,且一直未予偿还。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9%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甲公司未予理睬,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

admin2020-11-20  33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兼财务经理张某,任职期间多次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由其同学投资设立的乙公司,且一直未予偿还。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9%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甲公司未予理睬,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张某,应当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无须甲公司盖章或董事长签字
D、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乙公司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 本案中的王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以其诉权资格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1%的诉权要求不同。再有股东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程序,是先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对他人侵害公司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程序是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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